刘某开着姐姐的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路面上的轮胎产生碰撞,形成汽车左前侧破坏,车主刘密斯遂将高速公路的主管公司诉至年夜兴法院。记者今天得悉,法院判决刘密斯获赔修车资和拖车资总计31万余元。
刘密斯诉称,2014年12月22日清晨1时,弟弟开着她的车行至年夜兴区六环路一路段时,车辆撞上放在高速路上的轮胎,形成车辆左前侧破坏,补缀费共31万余元。经交警判定,刘密斯的弟弟无责。刘密斯认为,高速公路上放置轮胎是致使车祸的间接缘由,故诉请高速路的主管部分补偿31万余元。
该段高速路主管公司辩称,公司已实行了巡查权利,变乱认定书也没有认定该车辆车速,且变乱产生时候为清晨1时,路上车辆希少,假如变乱车辆没有超速,应当可以或许看清路况,所以车辆驾驶人没尽����APP到留意权利,与被告无关。
年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密斯车辆进入事发路段后,车辆外行驶进程中接触到路上堆放的轮胎,致使车辆受损,发生维修费和拖车资用。作为收费公路的养护方,被告公司没有能供给平安、便当的通行前提,没能实时清算轮胎,致使刘密斯车辆受损,故被告未尽平安权利与车辆受损有间接关系。
终究,法院依法判令该高速公路主管公司补偿刘密斯修车资和拖车资总计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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