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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轮胎相撞后引发的官司

发表时间:2023-11-06

 【根基案情】

  早在2013年4月某日,被告李某驾驶辽A×××××号车在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标的目的行车道一般行驶,与散落在第二车道的双星牌年夜货车轮胎相撞产生交通变乱,形成被告车辆受损。2013年4月,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京沈高速公路治理年夜队下发了交通变乱义务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变乱全数义务,被告李某签名,但未加盖公章。被告对此份交通变乱认定书提出了贰言,2013年7月,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向盘锦市京沈高速公路治理年夜队下发了一份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交通变乱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改正,责令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京沈高速公路治理年夜队从头查询拜访、认定。2013年7月,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京沈高速治理年夜队出具了一份“关在2013年4月某日在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标的目的产生交通变乱的环境证实”,证实:被告驾驶的车辆在第二行车道行驶,与散落在第二车道的双星货车车胎相撞产生交通变乱,形成被告车辆受损,被告驾驶车辆对前方道路妨碍物没法预感,无背章行动。此变乱给被告形成经济丧失5775元。此中车辆丧失4275元、施救费1500元。

配图

  【核心问题】   1、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治理局应否在本案中承当补偿义务  2、被告公道正当丧失若何肯定  【裁判成果】   盘山县人平易近法院经由过程庭审查询拜访和对原、被告供给证据材料的审查认为,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治理局是高速公路的治理和运营者,有连结高速公路无缺、平安、通顺的状况,保障车辆平安通行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一般行驶无背章行动,而高速公路路面上遗留有货车轮胎的现实,足以证实被告疏在放哨,未尽平安保障权利,导致被告在一般行驶中产生本次变乱,对被告庭审中供给的路政放哨记实,系被告单方记录,该变乱产生时候为2013年4月某日,被告与路面第二行车道一轮胎相撞,申明在路面上有轮胎具有,被告未予和时清算。但被告供给的路政放哨记实显示此变乱产生的时候段里路面状态、监控举措措施、平安举措措施等均一般。该份路政放哨记实与本起变乱的产生彼此矛盾不克不及构成证据链。被告提出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治理局对高速公路一般通行疏在治理为由,要求予以补偿合适法令划定,法院予以撑持。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八十九条之划定判决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治理局补偿被告李某经济丧失5775元。并驳回被告的其它诉讼要求。  【法官说法】

  据盘山县法院平易近一庭的张佳圆法官引见,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在审理道路交通变乱侵害补偿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九条划定,“因道路治理保护缺点致使灵活车产生交通变乱形成侵害,当事人要求道路治理者承当响应补偿义务的,人平易近法院予以撑持,但道路治理者可以或许证实已依照法令、律例、规章、国度尺度、行业尺度或处所尺度尽到平安防护、警示等治理保护权利的除外”。道路治理者对因道路治理保护缺点致使灵活车产生交通变乱形成危险的,应推定道路治理者具有错误,道路治理者不克不及证实其没有错误的,应当承当响应的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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