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6日,今朝来自山东茌平县的一路轮胎生意讼事画上了句号,诉讼的发源是两家轮胎经销商由于赊销欠账不换被售货方告上法院。被告赵某诉称:从2012年最先到2013年4月3日止,被告屡次在被告处赊购轮胎累计欠货款67000元,被告向被告催要屡次,被����APP告以无钱为由未付。被告用来运营的货款均是从天然人处告贷,告贷利钱为月息2分。因为被告迟迟不还货款,给被告形成较年夜的丧失。为了使丧失不再扩年夜,诉诸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了偿轮胎款67000元和利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靖某辩称:向被告出具欠货款67000元的欠条失实,但分歧意了偿被告货款,缘由是被告采办的被告的轮胎具有质量问题,也给被告形成必然的经济丧失,别的,被告告状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要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运营轮胎发卖,自2012年头起,被告屡次在被告处赊购轮胎,两边没有商定查验时代和价款付出时候,买卖习惯是被告先赊购轮胎,发卖一段时候后结算付款,截止至2013年4月3日,被告累计欠被告轮胎款67000元,结算后被告向被告出具“今欠到轮胎款67000元君子平易近币(年夜写)陆万柒仟零佰零鳞爪元零角小写67000元2013年4月3日经手人:靖某”字样欠条一张。后经催要未果,2015年10月21日,被告告状到法院。
被告称自2012年3月采办被告的第一批轮胎出售后一个月摆布,就有客户反应轮胎有质量问题,就其主意提交书面证言三份,被告对该三份证人证言的实在性和联系关系性均有贰言,被告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未提交其他所购被告轮胎有质量问题和就质量问题向被告商量的证据。
终究据此,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法公例》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划定,判决以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被告轮胎款67000元并付出利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财富保全费720元,总计1460元,由被告承担。